行政复议案件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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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答辩状 篇一:行政复议答辩状 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耒阳市西湖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徐 璞 局 长 被答辩人:耒阳市正源学校 住所地:耒阳市青鹿村 法定代表人:梁晓斌 董事长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未批先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作出的耒规【2011】罚字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1、《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201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队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被答辩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在高速公路联络线段修建围墙。随即,我局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被答辩人修建的围墙圈占的是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且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现场询问施工人员都说该围墙是临时性的。现被答辩人说该围墙是永久性的,且是由围墙的特性决定的,这难道不自相矛盾吗?不但围墙的特性不能决定其一定是永久性建筑物,而且也只有临时性的建设才有可能被批准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因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的围墙属临时性围墙的事实是准确的。被答辩人在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性围墙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和《湖南省lt;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 2、《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针对被答辩人的违法行为,答辩人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和《湖南省lt;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是与被答辩人的违法事实相一致的。因此,《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3、《处罚决定书》处罚适当。被答辩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围墙的事实客观存在,且给高速公路联络线的城市景观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答辩人在处罚时,没有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是考虑到被答辩人的原透空式围墙是因政府的原因拆除的,而给其一个改错的机会。因此,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处罚是适当的。 二、校园安全问题不是被答辩人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围墙的正当理由。 答辩人不是不允许被答辩人修建围墙,而是要求被答辩人在办理好规划许可手续后,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高速公路联络线是我市新修建的高等级景观路,被答辩人现在修建的围墙不但圈占了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而且也与该景观路不相协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耒规【2011】 罚字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此致 耒阳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耒阳市城乡规划局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篇二:行政复议答辩状 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谢金富,男,74岁,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龙坪镇祝家庄原爆竹厂。 委托代理人:袁国庆,贵州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对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不服罗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谢金富与五星村委、上八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罗府土字(2011)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现答辩如下: 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维持“决定”。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1、答辩人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1)、《征用土地办议书》复印件一份;(2)、《罗甸县土地管理局关于用地建厂的批复》(1993)罗土(建)字第26号复印件一份;(3)、《罗甸炮竹厂1:500宗地图》复印件一份;(4)、《贵州省罗甸县创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测绘报告》复印件一份;(5)、《申请书》复印件一份;(6)、《土地补偿款领条》复印件一份;(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罗国用[龙坪]字第001号)复印件一份;(8)、《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9)、《延伸荒坡补偿费领条》复印件一份;(10)、《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 (0578925号)复印件一份;(11)、《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黔财综字0894583号、0890239号)复印件各一份;(12)、《贵州省耕地占用税税票》(96黔财农税占字0009094号、0170985号)复印件各一份;(13)、《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收据》复印件一份;(14)、《罗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的答复》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 (1)罗甸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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