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制度.doc

  1. 1、本文档共5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行政诉讼判决制度 篇一:行政诉讼判决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行行政诉讼判决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行政审判的过程实质上是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进行评价、规范和引导的过程,对其负面的行政行为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依此促进依法行政。其中,行政判决制度作为整个行政审判的核心一环,对树立行政执法规则、促进民众对司法权威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判决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功能,其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当前行政判决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过分注重行政诉讼协调而忽视判决。首先是出于功利的考虑致使规则让位于利益。行政机关在行政责任追究形成的“倒逼”机制下,往往害怕败诉,主动要求法院协调解决。一些行政案件原告诉讼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只要法院协调达到相应预期目的,当事人就不再深究。其次是外部机制对行政诉讼审判的影响。法院与行政机关建立多种协调机制,力求行政案件的协调解决。受涉诉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影响,一些敏感性、群体性的行政案件,存在信访维稳风险。法院、法官担心导致涉诉信访,因而把案件协调作为首要选择。再则是各类考核对行政判决制度的影响。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上诉率等行政审判考核的重要指标,缺乏“限度”约束,直接影响对法院、法官的考核绩效和工作评价, 促使法院、法官偏好通过协调促成和解。有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单纯为了法治综治考核指标,而追求行政机关“零败诉”,导致法院对行政纠纷过分协调,久调不决。 (二)行政诉讼判决种类有限。首先是现有行政判决种类不合理。这主要体现在维持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上。具体来说,维持判决和确认合法判决有违司法权的定位,在这两种判决中,司法权有介入行政权的嫌疑,违反了司法权中立、 被动的基本规律,而且也给行政管理实践和相对人权益保障带来许多问题。驳回诉讼请求则混淆使用了不同的标准,与其他诉讼种类并非并列。其次是现有行政判决种类不完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和履行判决,若干解释增加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和情况判决,这些判决种类依然无法满足审判实践需要。如:针对行政机关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现行判决制度只能提供事后救济,显然无法提供更为周全而有效的保障。除此之外,有一些案件由于案情复杂,耗时较长,而现行的判决中缺乏中间判决,导致相关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行政裁判说理性不足。法院通过对个案的处理,既教育了实施违法行为的案件当事人,也对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的起到了警示作用,从而理性地对待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判决中,法官就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和法律论证。行政审判中 的说理技术欠缺主要表现为:对事实的认定不加论证,只是对证据的简单罗列,而不说明采信证据的理由;不标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过程;没有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分析说明,有悖辩论原则;对判决适用法律的理由不详细加以说明,以及之所以这样做的理由不予说明等。 二、完善行政判决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理顺行政审判中的调判关系。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依然是行政诉讼的宗旨所在,即使“注重协调”也不意味着“当判不判”。在行政审判中,对没有协调余地的案件,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协调的,也要当断则断,不能久拖不决或者强迫当事人接受协调和解。不能片面强调协调和解而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能把是否同意和解当作立案受理的条件和门槛,更不能以协调和解之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完善考评机制,取消对行政机关不合理的考核要求,取消对法院不科学的指标设定,在机制上激励行政诉讼判决。 (二)完善行政判决的种类。完善行政判决的种类是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正确界定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协调行政诉讼类型的有效途径。我国行政判决体系分为主体判决体系和辅助判决体系两个层面。就主体判决而言,首先,应该尽量少采用维持判决,因为维持判决混淆了司法与行政的界限,妨害了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维护,而且维持判决的效 果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基本相同。其次,变更判决应该适当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尤其是对行政裁决案件的适用。就辅助判决而言,增加禁令判决、中间判决和自为判决。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某种行为时或者即将实施时,法院作出的禁止行政机关行为的判决,可以在事前或者事中进行预防,防止相对人的权利遭到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复杂的行政案件,无法及时审结,或者一时难以查清案情的,法院对当事人所提出的部分请求所作出中间判决;自为判决是法院基于自己的考量,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直接作出具体的判决,但应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 (三)增强行政判决书的说理性。行政诉讼涉及行政、法律、政治等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在规则模糊的情形下,规则的权威性就有所降低,而相应的理由说明的必要性就有所增加。因此,法院在判决作出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加

文档评论(0)

raojun001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