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票据法与民法在保证制度上的差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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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票据法与民法在保证制度上的差异 篇一:论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 论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 就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其本质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发生于当事人与该票据有关的一切民商事活动中,因此,凡属基于票据而发生的各种权利,均可以成为持票人权利,其中既包括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基于票据法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的票据法上的权利,也应包括基于普通民事行为所发生的基础关系权利。 一、持票人票据法上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权利的行使相关、由票据法特别加以规定的若干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不包括在票据权利之内。尽管从广义上说它也属于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说来,它是不同于票据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它不依票据行为而发生,而由票据法特别规定;它虽然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财产上的请求权,但它并不仅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也有非财产上的请求权。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复本交付清求权。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票据法规定了较短的消灭时效和很严格的权利保全手续,持票人如果怠于行使和保全权利,就会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其票据权利,同时,这种规定会使票据债务人收到额外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恰恰又是持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为了纠正这种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并对全部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有所救济,各国票据法一般都专门设置了利益返还制度,以谋求票据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维护法律的公正。 票据法设置短期时效制度和严格的追索权保全手续制度,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的额外利益。于是,票据法从协调票据法与民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关系考虑,基于衡平的理念,确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以保证法益平衡。 三、票据返还请求权 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持票人不提示票据,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不交付票据就不能将票据背书转让或受领票据金额。这就是说,持票 人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后,便不能再依通常的权利行使方法来行使票据权利。一般认为,如持票人系基于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比如持票人故意涂销票据的全部记载事项,故意将票据毁损等,属于持票人对其权利的放弃,持票人即因此丧失权利。但是,如果并非基于持票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当然消灭,这种丧失情况分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已不存在,如票据因焚烧、撕碎以及严重涂写而丧失;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丢失或票据被他人所盗。在绝对丧失的场合,因票据本身已不存在,也就谈不上票款被他人冒领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问题;而在相对丧失的场合,则存在此风险。所以,为了恢复相对丧失票据的持票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同时也为保护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权利,各国票据法均规定了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丧失的三种补救办法,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票据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把票据作为一个物,为保障权利人对物的所有而规定的权利。从这一点上说,票据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规定的其他物的返还请求具有同样的性质,是对物的所有权的保护,不过,由于票据权利承认善意取得,在票据返还请求权中,完全排除了地善意取得票据者的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只承认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 四、复本交付请求权 复本交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得以自行承担费用为条件,请求出票人交付票据复本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得就其所持有的票据,请求交付其复本。复本,是指与票据原本完全相同的、表示同一票据债务的票据。票据复本与票据原本均为票据的正本,相互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之所以票据法上确立复本制度,是考虑到异地之间承兑、转让方便。 篇二:51304票据法制度设置缺陷及其完善[2] 《票据法》制度设置缺陷及其完善 唐启光?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41) 摘要:本文试就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票据的部分付款、专章设立“法律责任”等制度的设置存在的缺陷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修改意见。 关键词:票据法 制度缺陷 立法完善 《票据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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