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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等级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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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等级规范 篇一:防雷设计规范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 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0 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 具有1 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补充知识:O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 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 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 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 3.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 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1基本规定 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5、6、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 圆钢为12mm; 钢管为20mm。 针长1~2m.: 圆钢为16mm; 钢管为25mm。 烟囱顶上的针: 圆钢为20mm; 钢管为40mm。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 除本条1款的措施外,尚应考虑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的间隔距离。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当烟囱上采用避雷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4.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即设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 的规定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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