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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税收筹划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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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外国企业拟到中国开展劳务服务,预计每年获得1 000万元人民币收入(这里暂不考虑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该企业面临以下三种选择: 第一,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 第二,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但设立营业机构,营业机构适用25%的所得税率。劳务收入通过该营业机构取得。 第三,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营业机构。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一、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 农、林、牧、渔减免税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第二,中药材的种植; 第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第四,牲畜、家禽的饲养; 第五,林产品的采集; 第六,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第七,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第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二) 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 (1)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某非关联科技企业有一项技术转让给大庆石化总厂,技术转让总价值1000万元,现有两个投资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某非关联科技企业2008年全部技术转让。 方案二:某非关联科技企业将技术转让分成两部分,2008年技术转让价值为500万元,2009年技术转让价值为500万元。 (三)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案例:研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某企业未单独核算研究人员工资等研发费用,未能享受技术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2012年 ,该企业不仅单独设立了技术研发部门,而且单独核算研发费用 800万 元。请计算研发费用给企业带来的节税收益。 筹划思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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