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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进企业依法规范运作,根据《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企业的持续责任,企业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制度由企业投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投委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企业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投委会办公室是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信息披露制度由投委会办公室制定并修订,并提交企业投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企业投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企业投委会主任作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投委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投委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企业信息披露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企业投委会秘书以及负责信息披露的投委会办公室所有人员;
(二)企业投委会委员;
(三)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
(四)执行合伙事务人;
(五)企业各部门;
(六)企业合伙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的职责的企业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企业投委会对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企业投委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
第九条 企业投委会应该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企业投委会自我评价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是指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他为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企业投委会负责主持企业各部门制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编制阶段之前,由企业投委会召集相关部门下发编制定期报告的任务和要求,企业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并以书面形式提供,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签字审核后上交企业投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的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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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的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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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投委会、合伙人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它公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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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其内部流转包括以下程序: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发生事件、原因、目前状况以及可能发生的影响等内容形成书面文件,并填写《内部信息披露信息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投委会秘书及执行合伙事务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投委会报告,并敦促投委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投委会秘书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信息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拟临时公告,经投委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投委会应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现及可能结果向各部门负责人询问,企业其他任何部门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发布信息内容,对于涉及到的相关业务人员,应由信息发生主要部门负责人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投委会办公室汇总备案并上报深交所等相关部门。如果在信息披露前出现知情人员信息泄漏情况,由投委会根据《证券法》、《刑法》的规定对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四)信息公开后,投委会办公室应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相关负责人。
(五)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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