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0050税法_第7章个人所得税法_150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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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7.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0.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被拆迁人按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税。超过800元的,按“偶然所得”征税。 13.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一)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原则 1.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据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分国不分项”计算扣除限额。 3.居民纳税人如有境内、外所得,应分别计算所得税,不需要合并计算。 即为了保证正确计算扣除限额及合理扣除境外已纳税额,税法要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4.申请扣除境外已纳税款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原件。 例题4: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12年取得以下所得:  (1)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800元;  (2)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 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  (3)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1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 (4)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三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000元,未扣缴税款;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每月取得租金5000元;  (5)7月份,与同事杰克(外籍)合作出版了一本中外文化差异的书籍,共获得稿酬56 000元,李某与杰克事先约定按6︰4比例分配稿酬。  (6)10月份,取得3年期国债利息收入3888元; (7)11月份,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2009年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共支付相关税费350元;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 000元;  (8)1~12月份,与4个朋友合伙经营一个酒吧,年底酒吧将30万元生产经营所得在合伙人中进行平均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下列各项税额:  (1)李某全年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某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3)李某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4)李某从B国取得课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李某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李某小汽车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李某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李某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月应纳税所得额=(9800-3500)=6300(元) 全年应纳税=(1500×3%+3000×10%+1800×20%)×12=705×12=8 460(元) 注: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改为3500元。 (2)某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不含税收入超过3360元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李某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1-20%)÷[1-30%×(1-20%)]≈29473.68(元) 某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29473.68×30%-2000≈6842.10(元) (3)李某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扣除限额=15000×(1-20%)×20%=240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额=2400-1500 = 900(元) (4)李某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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