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法原理与实务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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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效力法律问题 以及审判制度 (一)涉及的法律术语 1、附条件合同 2、附期限合同 3、无效合同 4、可撤销合同 5、回避、公开审判、上诉等 6、证据 (二)课堂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能否附有条件? 案情介绍 孙先生的临街平房五间——由邻居赵先生照管并使用——赵先生想购买该房——双方经商谈,订立了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人民币50万元;在2007年6月30日前,如果孙先生的儿子调不回本市工作,卖方孙先生便将房屋卖给买方赵先生。房款在交房时一并付齐。” 合同订立后,孙先生的儿子在2007年4月30日调回本市。 5月份,赵先生了解到五间房屋可能要升值。要求孙先生履行合同——把房子卖给他。——孙先生不同意。 双方遂起争议,赵先生将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 问题: 1、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且生效? 2、何谓附条件合同? 3、何谓附期限合同?二者的区别? 4、诉讼中,孙先生得知法官是赵先生的一个亲戚,他非常担心,请问他可以怎么办? 5、如果赵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话,他可以提起上诉。 一、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成立的,但没有立即生效。 本案在合同中附加了一个条件,即在“孙先生的儿子调不回本市”时,才将房子卖给赵先生。 该条件限制了合同法律效力的立即发生。 二、何谓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① 应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应是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的事实。 ③应是合法的事实 ④应是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的事实。 其实质,是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为条件。 合同所附的条件依其对合同效力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解除条件是指导致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自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法律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时,法律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三、何谓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某一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合同。 其实质,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为条件。 法律不允许对合同附加不能的期限。 如“千年后赠你一台电脑”。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在附期限的合同中,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 1.时期确定,到来亦确定,为期限。 如明年十一。 2.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 如明年一月份发生地震。 3.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 如某人死亡。 4.时期不确定,到来亦不确定,为条件。 如某甲结婚。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附的条件是“在2003年6月30日前,如果孙先生的儿子调不回本市工作”。在双方约定的这一条件中,工作调动是尚未发生的、将来能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并且该条件合法,因此,本案的合同关系应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 但应注意的是,“2003年6月30日前”这一时间由于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不应认定为合同所附的期限,而只是对所附条件的一个限定因素。 四、孙先生担心案件是否能公正审理怎么办? 孙先生可以向法庭说明有关情况,请求该法官回避。 回避制度,指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遇到法定情形时,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或不得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法官应当与案件本身以及当事人双方及诉讼代理人无关联而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 回避的适用对象: 包括: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法官、法院院长、庭长、人民陪审员、执行员等)、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 回避的法定情形有: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回避的方式: 1、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有关人员主动自行回避。 五、如果赵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话,他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间提出----一审判决下达之日起15天,一审裁定下达之日起10天内提出。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不可以再次上诉。 申诉——进入再审程序 申诉是指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或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行为。 上诉与申诉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上诉不需要什么特殊理由,只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就可以提出上诉,从而引起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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