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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制度
篇一:XXX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项目后续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后续运行管理工作以政府为主导,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单位为县环保局及项目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县环保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后续运行管理工作,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整治效果巩固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设备、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各项目村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包括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环境保护宣传三个方面。
第六条 项目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及配备的压缩式垃圾清运车的所有权归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生活垃圾收集屋及配备的分类式垃圾收集箱和手推式村庄保洁车的所有权归各项目村村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负责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乡镇项目村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并结合实际,指导各项目村细化完善运行管理工作制度。
第八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运行管理机制,保证项目长效运行,切实发挥项目环境效益。
第九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项目运行需要,组建专门运行管理队伍,负责垃圾清运、设备操作、设施维护等工作。各项目村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专职保洁员,负责村内垃圾收集、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细化项目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应急措施和村规民约等,明确项目的运行管理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及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运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设备维修费、设施维护费、垃圾转运费和人员工资等,由项目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一定比例由乡镇村两级承担,村级承担的部分收费标准由项目村采取“一事一议”或召开村民大会的方法确定。
第十二条 压缩式垃圾清运车的维护及运行管理费用由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可细化车辆运行及费用管理办法,并督促各项目村严格遵守垃圾转运车辆管理制度。项目村不得将垃圾车改为他用。
第十三条 项目乡镇聘用的环保管理人员工资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各项目村聘用的保洁员工资由村上解决。项目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人员工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县财政对项目后续管理运行工作予以适当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项目村每村每年2万元。
第十五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做好环保宣传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发挥群众在项目运行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第十六条 乡镇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后续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年终乡镇环保工作考核范围,对工作落实到位、环境治理效果明显的,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并在其他环保项目安排中予以优先考虑。对项目设施设备不爱护、任务落实不到位、运行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未达到预期环境效益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七条 县环保局定期对项目乡镇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和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县环保局对存在设备损坏、无故闲置、运行中断、管理缺失等问题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对运行管理问题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全区整体项目后续运行效果的乡镇,取消其他环保项目的实施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资金;问题特别突出的,启动环境监察程序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项目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中止下一轮项目安排,并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按有关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度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制度 为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着力改善农村面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结合村实际,特制定村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相关制度。
一、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工作责任制
1、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清扫进行统筹管理。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负责农村环境的管理。
2、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根据村村庄、道路、民营区等区域范围,分若干个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固定的保洁人员专人负责。
3、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保洁人员的到岗、保洁等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督促清扫保洁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垃圾定点定时收集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4、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负责安排专人每周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工作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二、保洁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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