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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什么意思
篇一:解读司法去行政化
解读司法去行政化
打算报考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们,现在开始就要准备备考了,而申论部分的备考,不仅要多关注社会热点,更重要的是勤动笔练习,并使用适当的教材提升自己,也是掌握申论热点的基础和前提。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了政法干警申论热词解读,希望帮助大家做好备考工作。
最高法院深圳巡回法庭将于下周正式挂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批成立的两家巡回法庭之一。另一家巡回法庭花落沈阳。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刘贵祥为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即深圳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即沈阳巡回法庭)庭长。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也同期到位。
从最高法院首批巡回法庭的地域特点来看,分别对应华南与东北。如深圳巡回法庭管辖区域为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可以预料,西北、西南、中南、华东、华北等地也将有最高法院巡回法庭陆续挂牌。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设立巡回法庭起算,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这一设计蓝图如今已经落地成真。
有关巡回法庭的提议由来已久,但不管是学界建议,还是中央决定,都只停留在“巡回法庭”这一似乎熟悉却又陌生的专有名词上。两个月来,舆论对巡回法庭的具体设计有颇多猜测,诸如巡回法庭究竟是独立的一级法院,还是仅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它的具体职能如何?它的裁判是否为最终裁判?它与高级法院是何关系?在检察机关方面,似乎并未听说要同步建设巡回检察院的设想。那么问题来了:谁来监督这些巡回法庭?
从最高法院首批巡回法庭的落地来看,上述问题部分已有了答案,部分还得继续观察。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名单中所出现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这个官方名称,就不难看出,它实乃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继而可推论,巡回法庭的审判即是最高法院的审判,其裁判也就是终审裁判。这也消除一些观察者对巡回法庭可能改变中国法院“四级二审终审制”的担忧。
建国之初,最高法院也曾在各大行政区设置过“六大分院”,但不久即取消。有学者提出,早知今日又设巡回法庭,当初何必裁撤最高法院大区分院?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明显不同于最高法院大区分院。“庭”是一个审判组织,分院则是一个包含完整行政建制的法院机关。巡回法庭恰恰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去行政化”方向。
再者,改革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立法法也将“诉讼和仲裁制度”列入“法律保留”之列。“大区分院”的设置,离不开立法。而巡回法庭的组建,最高法院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自主组建。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人财物管理上,完全可以依托最高法院本身。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法官的任免也是由最高法院对应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负责。
作为最高法院派出法庭的巡回法庭,解决了与最高法院的关系,与各高级法院的关系等地位问题,却又产生了另一重隐忧。从首批两家巡回法庭来看,每个巡回法庭对应的是三个
省级行政区。从案源、地域、人口等综合因素来考量,效仿建国之初的“六大分院”来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可能远远不够,未来也许最高法院要设立八个至十个巡回法庭才能满足全国的需要。若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视为一个“副省(部)级的内设机构(业务庭室)”,势必导致最高法院省部级“官员”扎堆。这将和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所引领的“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相悖。
一个更加“全面深化”的改革方案在于,加速推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基层司法机关的“去行政化”改革,积累取消法官行政职级的实践经验,在最高法院层面让大法官从行政职级的重负中解脱出来,让法官们真正回归纯粹的法官之身。当然,这一改革的前提在于,法官的职务保障及其福利待遇,将不再依赖于行政职级。当法官身份就意味着法定保障,行政职级与法官的剥离才会顺理成章。
更多信息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篇二:“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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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思考
作者:姚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
摘 要 在“司法去行政化”的潮流中,佛山中院等数个法院试行“审判长负责制”的改革方案,其中有不少亮点,亦有不足。本文以佛山中院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实践为基点,在分析佛山中院改革后仍存在法官积极性保障存疑、公开透明度模糊、财政不独立和相关配套体制不完备等不足后,提出改良法院编制、调整法院财政来源等改进建议。
关键词 司法去行政化 改革 审判长负责制
作者简介:姚玮,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42-02
一、 引言
近期深圳、佛山等法院所试行的审判长负责制可谓是司法独立改革上的一次大胆尝试。佛山中院试点“审判长负责制”,建立了“1名审判长、3至4名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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