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docVIP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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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新旧对照表 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3〕106号)附件4 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4 新旧政策变化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将此项规定改为简明扼要的综合性表述,单列作为第三条第一款,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增加“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的限制条件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3.设计服务。 删除“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但须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5.软件服务。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7.信息系统服务。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增加条款,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10.转让技术。 增加项目,财税〔2015〕118号文件已增加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新增条款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改为第八条,简化表述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改为第八条,简化表述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改为第三条第二款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改为第三条第三款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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