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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业务描述】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进行申报。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5号)全文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28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3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全文
【办理条件】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当场办结。
【报送资料】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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