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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的裁审衔接等法律问题 杨晓蓉 提纲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溯及力 仲裁申请时效 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支付令的适用 仲裁的受理 仲裁的审理期间 仲裁期间的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证据失权 一裁终局的理解及相关问题 2008年5月1日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受理范围、受理期限、审理期限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溯及力 关于《调解仲裁法》的溯及力 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适用《调解仲裁法》的仲裁申请时效;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当时的时效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关于仲裁申请时效 克扣工资争议,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时效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时起算。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关部门”是指信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部门。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关于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如经审理不具备无效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作为裁决依据。 双方当事人经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经审理不具备无效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作为裁决依据。 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又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后,劳动者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发出支付令。劳动者未申请支付令或申请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五、关于仲裁期间的计算 《调解仲裁法》中有关仲裁期间的计算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即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律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间。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五日”,应指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案件审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计算仲裁期间: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2)请示待复的; (3)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的; (4)委托鉴定的; (5)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耽误期限的; (6)送达仲裁文书耽误期限的; (7)其他需要中止仲裁期间的情况。 六、关于裁审衔接问题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初步证据。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逾期未作受理决定的事实确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时,应当征求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审理,申请人决定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就已超过5日受理期限在收件回执上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继续审理,无需在收件回执上予以书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受理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逾期未作裁决的事实确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裁决时,应当征求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审理,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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