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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电子教案 国际商法 合同法 第四节 合同的让与 一、 债权的让与 债权转让需要考虑的问题 1、各国法律是否允许债权是否可以自由转让? 2、如果允许债权转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否向新债权人主张? 3、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谁应优先取得债权? 债权转让的原则 1、各国法律是否允许债权可以自由转让? 严格限制主义:债权转让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 自由主义:债权转让自由。——德国、美国、英国 折衷主义:债权转让不要求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中国、法国、日本、 2、如果允许债权转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否向新债权人主张? 各国法律均规定,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均可向新债权人主张。 3、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谁应优先取得债权? 第一个受让人:德国、美国 第一个通知债权让与事实的受让人:法国、英国 中国法律:有偿让与优于无偿赠与,全部转让优于部分转让。 德国法律 1、债权让与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须通知债务人;——自由主义 2、债务人在债权让于当时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均得向新债权人主张; 3、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应适用优先原则,即主张第一个受让人取得债权。 法国法律 1、债权让与只有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或在公证文书中对债权让与做出承诺之后才能发生效力;——折衷主义 2、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第一个把债权让与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受让人取得债权。 英国法律 1、原则上债权可以让与,但具有高度个人特色的权利不能让与; 2、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第一个把债权让与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受让人取得债权。 美国法律 1、债权可以转让,只有某种具有个人特色的合同权利不允许转让; 2、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应适用优先原则,即主张第一个受让人取得债权。 中国法律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折衷主义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在同一债权先后让与几个人的情况下,有偿让与优于无偿赠与,全部转让优于部分转让。 二、债务承担 德国法律 1、债务可以转移,由承担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 2、承担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 法国法律 1、原则上允许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债的转移主要通过债的更新来实现 英国法律 1、合同的债务非经债权人的同意不得转移; 2、债的更新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美国法律 1、合同债务原则上不能转让; 2、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代行债务。 中国法律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discharge of contract) 一、大陆法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 1、清偿 2、提存 3、抵销 4、免除 5、混同 二、英美法对合同消灭的规定 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1)以新合同代替原合同(2)更新合同(3)根据合同自身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4)弃权 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4、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合并、破产、擅自修改书面合同 三、诉讼时效 1、时效完成是消灭合同或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2、两大法系的分歧:大陆法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属于实体法;英美法的诉讼时效——属于程序法 3、时效期间的规定——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或缩短公约规定——4年;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4年;中国新合同法规定——2年(与民法通则规定一样) 一、大陆法系的规定 1、清 偿(payment) 所谓清偿,是指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货,买方向卖方支付价金,这都叫做清偿。各国的法律都一致认为,清偿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当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清偿时,债的关系即告消灭。 清偿一般是指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西方各国的法律原则上都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清偿的标的物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例如,借钱还钱,借米还米等。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意,则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清偿其债务。 此外,如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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