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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行政处罚
篇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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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共22项)
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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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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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偷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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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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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及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及依据(办税服务厅常用版)
2011-06-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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