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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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员管理制度 篇一:股东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股东管理制度 为规范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效保障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特制定本制度,作为股东及企业日常经营的行为准则共同信守。 一、股东的权利: (一)按所占股份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二)参加股东会并按股东协议约定行使表决权; (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 (四)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企业经营; (五)依法律和股东协议约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企业新增资本; (六)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 (七)参与修改本制度。 二、股东的义务: (一)企业终止经营前,不得擅自抽回出资或撤资; (二)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遵守本制度,不按股东协议和本制度执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会的职权: 本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所占股份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股东协议及本制度约定行使职权; (二)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一般定于六个 月举行一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三)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主持; (四)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七)股东会提案 1、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2、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3、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2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4、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5、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八)股东会决议 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采取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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