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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施行中亟待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 施行; 问题??来源: 中国药房 2009年 01期(本文作者:侯晓宁)
??? 由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对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它的发布与实施是完全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本文仅就《办法》在施行中存在的个别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及其对策作一探讨。
1?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缺乏可操作性
??? 《办法》第2条规定:“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但是却在第5条忽略了规定应当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的此类处方(“医嘱单”)标准、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该处方格式,因此也就忽略了必须要在某些相应条款中规定应当如何依法调剂并执行“医嘱单”的具体办法。
??? 问题一:护士正在违规调剂违规的“医嘱单”。《办法》施行以来,根据笔者对江苏地区59所各级医疗机构的调查,绝大多数单位仍然是采取护士或药师加护士来调剂“医嘱单”(即病区药房摆药),有些医院连静脉药物配置中心(PIVAS)都配备了护士在参与调剂药品;多数医院并未执行“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医嘱单’)经(医师)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的规定。这些在医疗机构较普遍存在的违背《办法》第28、29条,需要承担第54、57条之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值得重视。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要求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形式。如果一旦出现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如何能够拿出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没有违反《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坦然应对“举证责任倒置”,值得深思。
??? 问题二:药师做不到像调剂处方一样来调剂“医嘱单”。因为单独由药师调剂“医嘱单”时,无法落实《办法》第37、33条关于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的“四查十对”:查处方,对姓名、年龄……;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内容。因为药师此时并不直接面对患者,而是面对来领药的护士,他如何去核对患者的姓名、年龄?又如何去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呢?难道为了执行《办法》,药师必须下病房履行护士职责,去一一核对住院患者的姓名、年龄,并对其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吗?而且如果审核、评估、调配、核对、发药均由药师完成后再交给护士去执行,由于都是拆零药品,许多药品护士根本无法核对,一旦出“事”,双方都会说不清楚,这对保证患者的安全用药和保护药师或护士的合法权益都是个较大的隐患。可见,过去住院患者的病区用药医嘱单由护士“调剂”应当有着一定的合理性,现在“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已颠覆了人们对处方认识的传统观念,如果仅仅做此规定,而缺少其有别于普通处方管理办法的、极其特殊的具体管理细则,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具备可操作性。
??? 问题三:病区用药医嘱单的汇总执行和保存问题。目前,有些医院无论是临时医嘱或是长期医嘱中的大输液等注射剂,均以请领单的形式,由药库按汇总量直接发给病区护士,经病区医嘱执行护士调剂(负责“处方”审核、评估、调配、核对、发药)后,再按该用药医嘱单实施治疗。此时,药房的调剂人员连药品都看不到,更何谈调剂用药医嘱单?甚至有些医院药房调剂“医嘱单”时,所有药品全部采取汇总的办法,即“摆药”只按总量而不按具体患者的“医嘱单”调剂,然后直接发给病区领药护士,这就更谈不上由药师调剂用药医嘱单了。在病区用药医嘱单的保存问题上,有些医院药房虽然和保管纸质处方一样也保管着病区用药医嘱单,但那都是些没有医师签字故药师不得调剂的、没有法律效力却违规证据确凿的“废单”。
??? 总之,笔者在调查中尚未发现任何一所医院能够真正执行“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的规定。
??? 其实,处方只是“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既是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也是患者用药治疗凭证的医疗文书,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药师不得对患者实施药物治疗,这是医师或护士的职责。由于最终执行该“医嘱单”的人只能是护士(目前也确属护士职责),即护士必须对住院患者执行“医嘱单”。那么,病区用药医嘱单对药房或者药师来讲,就只能是一份较为特殊的病区领药单,而对护士则既是领药单,又是药品治疗单,此时的用药医嘱单与处方就有着本质的不同,即处方并不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因此,由护士执行住院患者用药凭证和用药治疗凭证的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也完全合法。所以,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的内涵要远大于处方,从逻辑上说,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可以包括处方单和药品治疗单,但处方决不会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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