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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 课时:2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高度发展的专制集权政治在宋代立法、司法方面的表现;封建法律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唐朝以后法律的变革。 重点:立法概况;诉讼审判制度 难点:财产继承制度 司考考点:立法概况;财产继承;翻异别勘 南宋形势图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二)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三)义利并和,通商惠工 二、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完成《宋刑统》的编撰,太祖诏“付大理寺刻版摹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主要特点 《宋刑统》沿用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编纂体例。 1.各篇篇目下,将内容相同的条款归纳为“门”,共分213门。 2.律文和律疏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到宋初的敕、令、格、式。 3.纳入“起请”三十二条。所谓“起请”就是《宋刑统》的起草者窦仪等对律、敕等法律条文所作的修正和补充。 (二)编敕、编例与条法事类 1. 编敕 所谓“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分散的“敕令”进行整理、编撰,使之成为具有系统性、相互不矛盾的法规汇编的活动。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宋代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称为散敕。将散敕汇编,整理成册,使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即是编敕。 两宋编敕的特点 (1)活动频繁,数量众多 (2)设有专门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 (3)编敕内容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各方面 (4)编敕法律地位高 2.编例 所谓编例,是将散例加以整理和汇编的立法活动。 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宋代的例可分为断例和指挥两种。 断例是经皇帝批准的审判案件的成例,即以前事作为后事的断案标准。如神宗时《熙宁法寺断例》 指挥是皇帝或中央机关对下级官署的指令。 3.条法事类 所谓条法事类,就是将敕、令、格、式以事为类编纂而成的法典。 南宋孝宗时曾编有《淳熙条法类》;宁宗时编有《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时编有《淳祐条法事类》。 三、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改革 1.折杖法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折杖法。即笞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 加役流折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折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折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折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徒三年折脊杖二十;徒二年半折脊杖十八;徒二年折脊杖十七;徒一年半折脊杖十五;徒一年折脊杖十三;杖后释放。杖一百折臀杖二十;杖九十折臀杖十八;杖八十折臀杖十七;杖七十折臀杖十五;杖六十折臀杖十三;杖后释放。笞五十折臀杖十;笞四十、三十折臀杖八;笞二十、十折臀杖七;杖后释放。 2.刺配刑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为宽宥死罪,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3.凌迟刑 凌迟本意为 “缓缓的山丘”,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仁宗时开始施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列为死刑法定刑。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4. 编管和安置 编管:把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量力役作时限的处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勒令停职的官员。 安置:将犯罪者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一般无需劳役)。 (二)重典惩治贼盗 1.重法地法 仁宗嘉祐年间,统治者首先出于京畿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 神宗以后,重法地占全国地域的42%以上。 2.盗贼重法 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略、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四、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宋时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 对不动产(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都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取得官府承认,即所谓:“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二)财产继承 宋代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南宋规定户绝财产继承办法。 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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