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第1章法学、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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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chan@gdei.edu.cn 导论 法学与法理学 一、 法学 (一)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关于“法学”的词源 1.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 ;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 ;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三)法学的学问性质-实践性 (四)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等。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它们的发展规律。 (五)法律思维及其特点 法律思维是法律工作者在研究(对待)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法律思维就是遇到问题或者纠纷,不是凭着自己的道德感受,也不是凭着自己的个人喜恶来随意的进行决断,而只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的分清法律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妥善的化解纠纷,解决问题。 二、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词的含义及演变 1.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2.“法理学”一词来自日语,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所创造的。简而言之,法理学就是研究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道理。 3.这门学科的名称在国内外并不统一,在西方一般称之为法律哲学( Philosophy of Law , Legal Philosophy),现在,西方学者一般同时使用“法哲学”和“法理学”这两个名称。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 1.法学体系是法学研究的范围,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法学体系 附 P14 EX.1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 3.法理学的地位 (1)一方面,法理学是法学的基本学科,为学习应用法学提供基本的理论指导。 (2)另一方面,法理学总是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必威体育精装版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从法学的角度对人文思潮作出反应。 第一章 法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研究法的概念的重要性 法是什么? 作为法的要素之一的法律概念 法的概念影响到: 1.具有强制力效果之行为准则的范围; 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与界限; 3.牵涉到国际法与习惯法到底是否属于法的问题。 二、法的概念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了解 (一)法和命令 法与命令之间即存在着相同性,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最经常使用“义务”一词的领域,除了法之外,就是道德领域。 “法律义务来自于道德义务” ? (三)法与规范 与规范相对的实际情况能否被视为法的组成部分? 法官真的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吗? 三、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 法与命令、道德与其他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是法概念的核心问题。 恶法非法”?“恶法亦法”?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 (一)法是一种规范 所谓规范,简单的说,就是指标准。由于法必须体现为规范的形式,所以它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提出的准则,因此非规范性的要求无法顺理成章的被称为法。 (二)法调整关系行为 1.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2.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3.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 二、法具有普遍性 (一)法作为一种规范,必然具有普遍性特征 法是针对不特定主体提出或者设定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 法对于具有相同特征的人或物给予相同的对待并规定相同的法律后果,这个特点也可以被视为法的公正性特征。 (三)法普遍性与法的反复适用性 法在其生效期间对于同类案件可以反复应用 (四)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与无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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