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_北京理工大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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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 民 法 学 赵秀梅 第一章 民法导论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Civil Law)一词从罗马法而来,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前者适用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自3世纪后,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原则上都取得了市民权,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消失。近现代各国使用的“民法”一词,都是从“市民法”转译而来的。 民法学者梅仲协在其所著的《民法要义》中指出:“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则复从拿翁法典”。目前日本学界公认由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采用汉语翻译成“民法”。 我国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末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国民国民律草案》,均称“民律”而不称“民法”。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篇),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的开始。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是指形式上的民法。 (一)财产关系 1、物权法律关系 (1)自物权(所有权) (2)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债权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 (2)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3)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4)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3、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 (1)著作权 (2)商标权 (3)专利权 4、继承权的法律关系 (二)人身权法律关系 1、人格权的法律关系 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自由等 2、身份权的法律关系 配偶权、亲权等 三、民法的性质 罗马人将罗马法划分为政治国家的公法和市民社会 的私法,前者以权力为核心,以国家利益及公共秩序为内容;后者则以权利为本位,以个人利益为本,并视个人平等和自由为终极关怀。 民法是私法:民法规范个人之间的利益,以平等为基础,其主体均为私人或者非基于公权力的地位,对任何人都可适用。 1、私权神圣:民法以创设和保护私权为目的 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2、私法自治:个人得自主决定、自我负责地形成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民法:是指古代的罗马法,已经有2700年的历史,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 1、“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迫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时的习惯法规则,制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其中3-8表属于民法规范。 2、优士丁尼立法:随着罗马帝国版图的不断的扩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变得非常庞杂,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编撰的问题。公元527年,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继位,第二年设立法律编撰委员会,开始了法典的编撰工作。 (1)《优帝法典》:整理帝国所有的法律,剔除过时的和矛盾的。 (2) 《学说汇纂》:对罗马法学家的理论著作进行摘录。 (3)《法学阶梯》:仿照通行的教材,编成法律教科书。 (4)《优帝新律》:优士丁尼在位时所颁布的法律。 (二)近代民法 19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各国所制定的民法, 反映并调整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 1、《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代表。该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财产取得的各种方法。该法典1804年生效。 2、《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又一个代表。1896年颁布,1900年1月1日生效。该法典的编撰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该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德国民法典》结构严谨、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被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对20世纪一些国家的民法典制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现代民法 1、1907年通过,1912生效的《瑞士民法典》 2、1922年《苏俄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个部分。1926年制定《苏俄婚姻、家庭监护法典》。 1964年新的《苏俄民法典》颁布。 3、1922年《荷兰民法典》。分为八编:自然人和家庭法;法人法;财产法总则;继承法;物权;债务法总则;具体合同;运输法。 (四)中国的民事立法 中国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并无现今民法、刑法、程序法这样的法律领域的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 1、 《大清民律草案》 1908 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至1910 年底完成。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 条。其概念体系、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系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 2、《中华民国民法》 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 章,1225 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即“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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