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相关问题.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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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纳税人学校 普兰店国地税联合分校 年终汇算相关问题 总第十四期 政策解读顺序 一、营业税政策问题解读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读 三、财产与行为税政策问题解读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解读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问题 自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其他个人。单户掌握,以税务登记为准。 二、外地企业来连提供应税劳务,取得应税收入,但在本地无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纳税地点问题 (一)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因此,除按照税法规定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外,凡依法在连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包括税务登记及临时税务登记)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三、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对“设备”应如何界定? 设备的定义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同时应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中有关材料与设备的划分标准。 未明确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其中建筑设备费用应作为计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明确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其设备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可扣除设备如有异议,应报请市局予以明确。 四、建筑劳务公司只提供建筑劳务,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建筑劳务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分包,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11年12月31日以前不再作调整。 五、保安公司营业额如何确定? 保安公司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派遣人员为其提供保安服务,以保安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全部收入减去取得该土地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吗? 可以以全部收入减去取得该土地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允许扣除的凭证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此规定自2010年12月29日起执行。 七、村委会收到政府动迁补偿款后,以村委会名义立项建设住宅,建成后无偿分配给动迁居民居住,村委会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村委会收到政府动迁补偿款后,以村委会名义立项建设住宅,建成后无偿分配给动迁居民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八、将集体土地上的大棚、水塘、水塔、地下管网、简易看护房等进行转让,是否符合财税字[1994]2号第三条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第三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是指“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范围。大棚、水塘、水塔、地下管网、简易看护房是建筑物或构筑物,属于不动产,因此,对转让大棚、水塘、水塔、地下管网、简易看护房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免征营业税情形,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无偿配建的学校、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房屋等移交,是否征收营业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配建的学校、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房屋,在向有关部门移交时,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关于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资金征税方式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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