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常见罪名界定及案例评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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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 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 主任医师 第一章 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涉嫌犯罪常见罪名界定 及辩析要点 卫生系统渎职侵权犯罪主要特点: 1.发生在履职过程中; 2.涉及犯罪罪名较为集中,其中前三位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搜查罪【仅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卫生系统渎职侵权案件199人,其中其中玩忽职守罪105人;滥用职权罪19人。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卫生系统渎职侵权案件105人,其中其中玩忽职守罪65人;滥用职权罪19人;非法搜查罪4人;受贿罪4人;传染病防控失职罪2人。】 ; 3.基层卫生监督负责人涉及渎职犯罪较多; 4.刑事问责呈上升趋势。 本文试图对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最常见涉案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搜查罪)的犯罪构成、证据要求、抗辩关键点及涉案案例予以辨析,以期能探索医疗服务监督面对刑事责任追究的基本抗辩切入点和医疗服务监督面对刑事责任追究所应吸取的经验与教训,以诫后事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 用 职 权 罪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1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并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 2.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应注意两点。 (1)滥用职权的本质是违法行使国家机关所赋予的职权; (2)滥用职权的表现主要有两种: 一是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如基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擅自同意无证行医者缴纳部份管理费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等; 二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不按规定的程序、方式、方法等行使职权,而是随心所欲地决定或者处理公务,甚至玩弄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 3.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超越了职权或者违反了有关规定而故意为之,方能构成本罪。 4.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 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犯本罪的,分别下列情形处罚; (1)未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 忽 职 守 罪 1.本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体范围与滥用职权罪相同。 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此处应注意两点: (1)玩忽职守的本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恪尽职守,懈怠履行自己的职责; (2)玩忽职守的具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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