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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经济”:将长期存在并有效发展要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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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经济”:将长期存在并有效发展 2013-08-09 08: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主任 王景新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资料图片   中国“农户经济”特征与经典“小农”特征比较   缘起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小农经济”的局限性以及它“必然灭亡”的历史命运给予了过多的热情和关注,而对马克思关于在一定的条件下,“小农”将表现出“它的天然的生命力”或“强大的生命力”则研究不够。许多研究者总是批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认为小规模分散经营阻碍现代农业发展,已经走到了尽头。很多地方把打破“小农经济”分散经营格局当成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必然选择”,把“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作为主要抓手,“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遭遇“农业现代化”时,总是“直不起腰来”。那么,农业小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是冲突的吗?该如何认识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与发展农户经济的关系呢?本文作者给出了自己的回答。   中国“农户经济”已经突破“小农经济”的桎梏,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什么是小农?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论述:“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式多样的关系”;“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归纳,“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他还认为,“公社土地是农民生存的第一个基本条件,那么工业副业则是第二个基本条件。于是农民每况愈下。……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经济)已经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描述的那种“小农”(见下表):土地承包经营农户不是分散、孤立的个体劳动者,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双层经营体制中的一个经营层次;土地承包经营农户不是佃农,而是根据“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自主经营)、全部收益权(由“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余全是自己的”到“废止农业税”及其附加)、部分处置权(自愿有偿流转权、有条件抵押)的市场经济微观主体;土地承包经营农户的规模扩张不是受制于“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而是“人多地少”矛盾的制约,只要满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流转的条件,农户经济的适度规模就能形成;土地承包经营农户不是以“养活他的家口为限”的、自给自足的生产者,而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广泛流动、就业的自由劳动者。   特别要指出,当前中国的农户经济不再局限于“小块土地”和传统工副业,家庭经营方式已经拓展到一二三产业,家庭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务工、经商,农户经济中来源于非农业、非家庭经营的收入比例大大提高。到201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其中,家庭经营收入2832.8元,占48%;非家庭经营(工资性、财产性)收入3086.2元,占52%;在家庭经营总收入中,经营第二三产业的收入已经占到18%。这就是说,当前中国“农户经济”的收入中,来源于经营农业的收入比例只有39.24%,来源于非农业和非家庭经营的收入已经占到60.76%的比例。农民生存条件获得多方面保障,是中国农户经济能够有效发展的最重要原因。 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生命力决定了“农户经济”的生命力   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回答了俄国和其他一些地方的“农村公社能够逐渐摆脱其原始特征”长期存在的原因,他总结说“……不难了解,‘农业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够成为它的强大的生命力的源泉,因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个人获得发展,而这种个人发展和较古的公社的条件是不相容的。”   我们惊奇地发现,脱胎于“人民公社”体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安排,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俄国农村公社为什么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的论述。第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血缘亲属关系”,早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体系中就彻底打破,当下行政村域的社会结构已被“业缘关系”所替代;而且,集体成员能够在广阔的社会中联系和交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基础更加稳固。第二,虽然耕地仍归集体所有,但在承包初期按照人口平均分配,起点公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过程中,通过市场(土地流转)调节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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