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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付建 一、 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 所谓行政诉讼制度理论基础的涵义,也称为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指的是决定一国行政诉讼法之存在价值与发展发展方向的根本理念,是决定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合理存在的根本的理论形态。行政诉讼制度理论基础是一国行政诉讼法学体系中的出发点和核心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前提,是行政诉讼制度为什么能够存在的理论依据。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的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原因,回答是行政诉讼制度在理论上为什么能够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历史上不同时代也曾今出现过对理论基础的不通观点,如曾经的:人民主权论,民主论、三权分立论,功利主意论。但是这三个观点都有其合理和不合理之处在此不再多做赘述。我们在这里要讲到的理论基础主要从一下的几个方面来讲,首先是现代法治理论方向,权力制衡理论方向,权利救济理论方向,以及契合当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 1、权力制衡理论 这一理论的核心来源于三权分立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其核心在于强调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相互平衡。其认为绝对的权力趋向于绝对的危险。其强调通过国家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和公民之间的部分冲突的介入裁判而从权力方面制约行政权力的使用。从而让强势的国家行政权力的大棒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是随心所欲的挥舞而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力。 2、现代法治理论 此理论强调的是依法治国任何权力都应该在法律之下运行,行政权力也不例外,没有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核心就是法律至上理论,在此理论之下任何权力的违法都应该被法律审判。因此在这种理论下行政权力的违法也应该被纳入到法院审判中来,强调法律的至上性。 3、权力救济理论 这中理论认为有救济是权利的保障,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途径如果没有救济途径那么权利就只是纸上谈兵而已。这一理论认为侵犯公民权利的主体多样化救济也应该对应,对于私主体对私主体的权利侵犯我们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来进行保障救济,因此对于公主体对私主体的权利侵犯我们也应该有相对应的救济手段,否则公民权利就无从谈起。行政诉讼法制定所要解决的也就正是国家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侵害时如何救济的问题。 4、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 近年以来我国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把国家治理的各项事项纳入到法治中来。当然也就包括了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但是行政权力依法行政只是一种因然的法治状态,也就是说行政权力违法侵害权利是可能存在的,因此我们就必须要制定一定的法律规范来对被侵害后的权利予以维护,把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也应该考虑在内。而解决行政权力违法引起的行政争议争议所对应的就应当是。 其次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功能定位从其第一条就可看出来来,“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基本功能定位在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监督并制约行政权力,同时实现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因此我们行政诉诉讼的构建基本就围绕这三个功能定位而设计。 二、行政诉讼的特点 所谓行政诉讼的特点就是行政诉讼区别与其他诉讼法法的不同之处。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争议。 (1)首先我们行政诉讼的第一个特点是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诉讼的事实基础。 也就是说我们要提起一个行政诉讼首先需要有一个行政争议,这是提起一个行政诉讼的事实基础。如果没有一个行政争议那么就不可能有行政诉讼,因此我们要讲行政诉讼的特点就首先要探讨的就是何为行政争议,这直接关系到了。 行政争议的定义: 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这里被纳入行政诉讼来解决的行政争议是相对有限的,必须要求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定机关对直接利害关系人做出的具体的对外的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是通过审判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也就是行政复议是国家权力的内部审查,体现的是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而行政诉讼的体现的是国家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其意义远远大于行政权力内部的监督。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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