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非法行医现象的成因和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主要内容 非法行医的概念探讨 非法行医的成因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非法行医的概念探讨 非法行医概念 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指未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展了“诊疗活动”,以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主体:既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个人。 构成要件:“未经合法途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了“诊疗活动”。 至于进行诊疗行为的人,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还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都不影响对其违法性质的认定。 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除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外,还要视情节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非法行医罪)。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行为主体:只能是个人。 构成要件: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2、实施了“行医”的行为: 3、 “情节严重”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即: 构成“非法行医罪”。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至于他是以个人的名义从事犯罪行为还是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从事犯罪行为,都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实施“行医”行为的,除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人,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 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2) 非医师行医的。 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非法行医的原因 一、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存在急需调整完善的方面。 导致医疗卫生体制变革中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 改革和发展模式选择中过分重视经济增长 。 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缺乏清醒的认识。相当多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品性质,是市场化所解决不了的。 体制变动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是财政体制的变动因素。1980年代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分级包干体制以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责任特别是政府的投入责任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能力上存在很大差距,使得不少落后地区缺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能力,以至不得不采取一些错误的改革和发展方式。 既得利益群体的影响。 非法行医的原因 二、法律法规滞后 非法行医的原因 三、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 非法行医的原因 四、卫生监督体系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 我省大部分卫生监督机构都是刚刚成立,而且很多地方县(区)一级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构,即便建立起监督机构,但在人员配备上力量明显不足,现有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能适应执法任务的需要。 卫生监督体系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 全省卫生监督人员不足6000人,专职的医疗监督执法人员不足400人。 有证件的医疗机构就有13452家,卫生技术人员328412人。 无证的非法机构,据11个省辖市统计资料,仅2005年5月到7月底,就取缔4200余家,每天须检查100多家,现有执法监督人员严重匮乏。 监督机构成立时间很短,有些工作职能界定还不明晰,同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能也有部分交叉。 执法监督人员的执法经验还欠缺,自身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执法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