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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本文来自: 教务处() 详细出处参考:/main/show.asp?id=595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明确责权,规范运作,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学生社团在我校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大学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具有正式学籍学生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业余文化团体。由校团委社团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有”的发展方向,积极引导成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中国国情,激励广大学热爱祖国,发奋学习,立志成才。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专业学习,丰富和活跃课余生活,帮助学生开阔视野,实践理论,锻炼能力,陶冶情操,增强体魄,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校提倡成立科技文化、文娱体育类社团。不得成立联合社团,不得加入跨校性社团。凡未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均为非法社团,学校将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学生成立全校性社团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章程、负责人、指导老师等书面材料,经负责人所在院系党团组织签署意见后,报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查,由校团委批准。
第六条 成立系级社团,由院系团总支(分团委)审批,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成立学术性社团,要以相应专业为依托,经有关院系的党团总支同意,会同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同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办法。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八条 各社团接纳会员数量以有利于管理为原则。学生可视本人情况加入两个社团,但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其以上的社团负责人职务。
第九条 未经审查和批准的社团,均为不合法社团,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社团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关心社团活动,思想水平较高,在相关专业有一定造诣的校内教职工和校外相关专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或指导教师,并书面报告社团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能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社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会长享有以下职权:1、任免社团各部门负责人;2、审核财务报销;3、主持社团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团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整顿,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人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离(辞)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报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社团管理委员会对其任期内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后,做出工作鉴定并留档:
1、离(辞)职报告[离(辞)职原因,任期工作总结];
2、几务报告;
3、对新一任社团负责人人选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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