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学位授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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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校发[2012]21号 宜 宾 学 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学员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下设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2—4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拟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审查各院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做出撤销误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各院分委员会职责: 1.接受本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审核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3.根据本细则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呈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4.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的有关建议。 6.接受本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申请。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按期获得毕业证。 3.学习期间平均成绩(不含考查科目)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且补考科目(不含考查科目)不超过5科次(含5科次)。 4.毕业论文(设计)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含70分)以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达到中等(含中等)以上。 5.公共应用能力与专业应用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1)公共应用能力由公共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构成。 公共英语应用能力达标,以学校每年根据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划线确定(艺体类学生以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划线确定)。 计算机应用能力达标,以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文科专业和艺体专业学生)和二级证书(理工科专业学生)为标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省统测证书都可作为认证。 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省级奖的,其英语应用能力视为达到规定要求。 (2)专业应用能力的内容和达标标准由各院根据本院各专业特点确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6.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八级统测成绩达到学校每年划定的分数线。日语专业学生同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3.毕业论文(设计)做假者。 4.未达到“第七条”所规定条件者。 5.虽获准毕业,但修业期内专业核心课程累计2门及以上补考者(此条从2011级开始实施)。 6.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1.因第八条第1、2款影响授位的,若在毕业前表现优秀,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或受处分后在毕业前共获得3次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由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不合格影响授位的,允许延长在校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不超过八周),经重新答辩,答辩合格者。 3.因公共应用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检测未达到当年规定标准的,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参加补测,测试合格者可补授学位证。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应届本科学生毕业前4周(6月初)审查本专业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根据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校学位办汇总各院材料并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因特殊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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