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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法与媒介伦理练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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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5 一、名词解释题 1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是公民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社会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和窥探。 2 肖像权: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3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排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的一项人格权。 4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保持、利用各种嘉奖并享有其所产生利益的权利。 5 邻接权:又称“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中所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6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7 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作品权等,作者有权作品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出版、发行、改编、表演、录音、展览或用其他方式传播。 8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圈和应当由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9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并且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利和财产权。 10 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11 传媒侵权:是指大众传播媒介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发生的侵害他人人格或财产权益的行为。 12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 1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基础事实,推定你有过错 14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15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16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7侮辱:指新闻报道、公开出版物以污秽、粗鄙、下流的语言文字对特定的人进行嘲笑、蔑视、辱骂等,旨在表达一种轻蔑、仇视或丑化他人形象的情绪而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有暴力侮辱和言辞侮辱。 18 诽谤 :散布虚假事实,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损害他人名誉造成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19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又称知晓权、了解权、获知权等。广义指社会成员获得有关自身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以及生活所需的各种有用信息的权利,它是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狭义指公民对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权力机构所拥有的知情和知察的权利。 20 媒介审判: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进行评论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外司法原则的后果。 二、判断题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新华网属于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 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方可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后,如果开办单位的名称、地址、网址、网址名、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40日内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执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也是互联网传播活动的管理机构。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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