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提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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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提报表 填报单位:坊子区畜牧局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代码:071000-800030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及承办人、承办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项目名称及 标准、执收编码 、收费依据 业务 类别 审批 类别 联系 电话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按程序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3〕30号)三、落实监管责任。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由商务部门调整至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坊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坊政办发〔2014〕21号)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接收人:韩学娟 1工作日 受理人:单既智 1工作日 审核人:刘家涛 3工作日 现场勘验人:刘家涛、 10工作日 上报人:韩学娟2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无 上报 服务 763037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1月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接收人:韩学娟 1工作日 受理人:单既智 1工作日 审核人:程相磊3工作日 现场勘验人:程相磊 10工作日 发证人:韩学娟2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无 承诺 核准 7630379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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