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993鸿寿养老金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Y09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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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98版 利差返还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鸿寿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六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可按基本保额的二倍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也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金: 1、逐年定额领取。被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养老金领取额按附表一的规定计算。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十年内其余各年的养老金。 2、逐年增额领取。被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首年养老金领取额按附表二的规定计算,以后每年在上年领取额的基础上按首年领取额的5%增加。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十年内其余各年的养老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缴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缴付: 一、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缴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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