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普法读本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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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普法读本(一) 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 法律常识手册 ·劳动合同·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常识问答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1.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即使劳动合同的订立日期与实际用工的日期不一致,也是按照用工之日起认定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哪些知情权?用人单位又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哪些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向劳动者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怎样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 5.劳动关系建立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6.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满1个月后,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由谁来保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二)劳动合同的条款 8.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约定不明确并且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9. 哪些用人单位及哪些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条款中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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