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免除.doc

“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免除.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张玉英 范绍军   [内容摘要]   在“以贷还贷”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保证人,且新贷中的保证人是在不知道“以贷还贷”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担保,保证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告聂某某,男,广饶县广饶镇人。   被告蒋某某,男,广饶县广饶镇人。   被告许某某,男,广饶县西刘桥乡人。   原告诉称,2005年6月26日,借款人聂某某由蒋某某、许某某自愿担保并负连带责任在我社借款20万元,用于偿还聂某某2004年的借款。2006年5月10日借款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收,三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聂某某偿还我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5 472.5元,被告蒋某某、许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聂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的20万元借款实际上是2004年借款合同的转贷,是在原贷款逾期的情况下,原告采用欺诈手段让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后,又动员自己签的字。这笔借款属于转贷且原告未考察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履行能力,原告对此有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蒋某某辩称,原告隐瞒了以贷还贷的事实,用欺诈手段让自己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因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是以贷还贷,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许某某辩称,原告的职工谭某告诉自己,聂某某因为买布需要借款,要求自己为其提供担保,因此,自己就在合同上签了名。但不知道是以贷还贷,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8月30日,聂某某由贾某某、尹某某提供保证担保,从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借款2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布,约定还款时间为2005年4月10日。合同到期后,由于聂某某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贾某某、尹某某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农信社在明知聂某某、贾某某、尹某某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为避免自身遭受损失,便通过本社职工找到朋友蒋某某、许某某,以聂某某购买布料为由,要求二人为聂某某提供保证担保,蒋某某、许某某碍于情面,于2005年6月26日在农信社提供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栏内签名。合同约定,自2005年6月26日起,农信社向聂某某提供短期借款20万元,用于购布,还款时间为2006年5月10日;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是借款到期届满后的两年。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订立当日,聂某某在农信社的要求下,以借款人的身份分别在农信社提供的上述合同及借款契约上签名,用新贷偿还了2005年4月10日到期的20万元人民币。2005年6月26日订立的合同到期后,聂某某未按约定如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5 472.5元,蒋某某、许某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经催要未果,诉至广饶县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蒋某某、许某某是否知道2005年6月26日的贷款用于偿还旧贷。   [审判]   广饶县人民法院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聂某某购布为由,要求蒋某某、许某某为其提供担保,且合同上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用于购布”。原告主张订立合同前保证人知道这笔贷款的用途是以贷还贷,但两保证人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供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证据,故原告所述被告蒋某某、许某某知道这笔借款的用途是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主张不能成立,因而,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利率等内容,是贷款人农信社与借款人聂某某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法律、行政法规对以贷还贷没有禁止性规定,故2005年6月26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除保证条款无效外,其余为有效条款。   被告聂某某作为借款人,只享受了合同约定的权利,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农信社要求被告聂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聂某某以该笔借款属于转贷且原告未考察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履行能力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农信社在与蒋某某、许某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时隐瞒了借款系用于以贷还贷的事实真相,原告农信社与被告聂某某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因保证人蒋某某、许某某对此事实真相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且旧贷的保证人也不是被告蒋某某、许某某,故被告蒋某某、许某某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农信社要求被告蒋某某、许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 被告聂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5 472.5元;二、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蒋某某、许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

文档评论(0)

wuailuo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