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七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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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地方政府第一节 省级人民政府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制的沿革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形成了由上至下的“金字塔式”的地方政府结构。1.建国初期,政务院制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通则》规定,各级行政区域的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本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的行使政权的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含人民政府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乡级政府仅包含人民政府委员会。由此可见,当时的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都是广义上的“政府”,实指整个一级国家机关。但中央人民政府中还专门设立了国家行政机关——政务院,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中,人民政府委员会兼有人大常设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双重角色与功能,没有另设专门的国家行政机关。2.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人民政府,它既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而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又兼有本级人大常设机构的某些职权。3.“文革”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被“革命委员会”取代,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构,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4.1979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设常委会。由此,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便不再兼有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地位、组成与任期(一)地位1.省级人民政府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类人民政府,建国初,它曾受大区人民政府管辖,1952年底以来,则一直是中国最高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2.作为地方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从属性质,它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省级人民政府是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2)省级人民政府作为隶属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挥和领导。(3)省级人民政府是最高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权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市、县、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二)组成与任期1.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直辖市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正、副省级领导,由省级人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省级政府领导依法产生后,应在2个月内由正职领导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2.任期:每届任期五年。三、职权1、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下达的决定和命令,并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顺利地贯彻实施。2、管理权即全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得到重新界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在财政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和权限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扩大。3、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以及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1979年以后,省级人民政府被赋予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的职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省级人民政府职权扩大的一个重要标志。4、领导与监督权即全面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5、保护权即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主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挥政治、经济、文体卫生等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四、行政机构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设立情况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设置与国务院基本相应的行政机构。主管外交、国防等全国性重大事务的行政机构除外。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2.省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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