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落终结”与农民的再组织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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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终结”与农民的再组织化田毅鹏 社会学视野网 2012-08-03[内容提要]在转型期的中国现实中,所谓“村落终结”并不仅仅是村落组织形态的解体,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化乡为城”、“化农民为市民”的直线式发展演进,而是一个复杂的、长时间的社会结构转换的过程。与“村落终结”相伴而生的“农民原子化生存”和“组织衰败”所带来的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社会挑战在于:处于急速转变进程中的乡村社会何以成为可能?这一进程潜藏着哪些巨大社会风险?为此,我们应以城乡统筹的理念努力弥合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历史鸿沟,强化农村基层政权在联接“政府”与“农民”关系问题上的重要作用,以实现乡村发展的历史继承性及多元模式的探索,以推进农民的市民化进程。[关键词]村落终结 组织衰败 再组织化 一百多年前,卡尔·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论及农民的特性时,曾提出过著名的“马铃薯之喻”,他用“口袋内一个个马铃薯”来形容当时法国小农之间独立、缺乏互动的关系。由此,农民便开始被理论界视为是一个天然具有“原子化”特色的阶层。诚然,一般说来,与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相比,传统的乡土社会的确带有明显的松散性。但考诸中国传统社会,我们还是会发现,无论是先秦时期以宗法分封为基础的封建社会,还是秦以后以皇权纵向控制为特点的“郡县社会”,乡土社会中的农民都还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和自治性的。所谓“皇权止于郡县”之类的理论判断便是建立在农民“横向联结”和“自我管理”的基础之上的。虽然这些绵延数千年之久的村落组织具备超强的生命力,但如果我们将其置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渡的进程中,就会发现,伴随着工业文明和城市化的凯歌行进,村落组织将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和解组。“村落终结”给人类现代文明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城乡社会发展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一、“村落终结”的涵义及其复杂性虽然在世界城市化历史上,“村落终结”本是伴随着城市的兴盛和乡村衰落而必然发生的一种城乡空间结构性的剧变,历史上已有一些成例可循。但当我们将分析话语聚焦于当代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的剧变时,还是应该承认,当下在中国大地上正在发生的“村落终结”现象既不同于欧美诸国,也不同于东亚的日、韩,而具有极大的特殊性。第一,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村落终结”主要是指村落组织形态的解体,或通过“村改居”等形式实现由传统村落组织形态向城市组织形态转变的过程。就此而言,这似乎是一个“化乡为城”、“化农民为市民”的直线式发展过程。但在转型期中国的现实中,映入我们眼帘的“村落终结”却是一个复杂而多重的演化图景,其变化不是从“传统”到“现代”的单向推进,而是一个复杂的、长时间的“双向互动”过程。第二,“村落终结”前,中国社会存在着较长时间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村落组织任何意义上的重大变动,都必然面临着极为复杂的“体制”与“结构”的转换进程。众所周知,二元社会结构最早是由荷兰经济学家博克在观察荷兰殖民地印度尼西亚社会经济时提出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一国内存在着两个在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生活观念等方面完全不同质的相互独立运行的社会子系统。据此理论分析而得出的所谓二元结构概念,一般说来就是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分别作为而表现出来的“城乡分割状态”。在现代中国历史上,作为一种总体性的制度设计,二元体制并非凭空建成,而是依赖于一系列的制度形式支撑而得以建立起来的,主要包括:城市单位制度、人民公社的“准单位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土地制度、粮食、副食品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兵役制度、婚姻制度、生育制度等。既然传统的“二元社会”是凭借上述制度体系支撑而建立起来的,那么,该体制的消解、转换及“终结”亦必然面临新旧制度间的复杂更替,而使“村落终结”进程面临诸多前提性挑战。第三,“村落终结”的进程往往与长时间的村庄衰落,尤其是“组织衰落”相伴随。在学术界以往的研究中,很多研究者在谈及“村落终结”问题时,主要强调人口锐减、经济凋敝等“有形”层面,而忽略了乡村衰落进程中更具本质意义的内涵——“组织衰败”。实际上,陷于衰落状态的村庄已经处于严重的组织衰败和原子化状态。其中,位于城市边缘的村落在走向城市化的进程中,“村民与集体间的行政组织关系逐步被淡化,而财产产权关系则被不断强化。以村委会为核心的行政组织关系逐步让位于以集体经济组织为核心的契约组织关系。‘城中村’作为一个共同体,已经不是传统村落那样基于共同价值形态的文化共同体,也不是基于空间物质形态的地域共同体,而是基于共同财产关系的经济社会综合体。”[②]大量村民虽已迁出村落,入城居住,但其对于土地房产仍然具有所有权,形成了“利益在场”而“身体不在场”怪局。而走向“过疏化”的乡村组织的衰败,则主要表现为无力正常地回应来自中心城市的挑战,在失去大量青壮年人口的同时,也丧失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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