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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直接交易卖方,应对交易车辆及其法定证明、凭证、技术状况、历史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㈠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㈡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㈢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或代码证书名称一致;法人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㈡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㈢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原车主的授权委托书或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㈣ 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上牌的车辆无机动车登记证的,应事先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补办。
车辆交接后至办理完毕转移登记手续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车辆事故等责任划分应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原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㈠车辆号牌;
㈡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㈢车辆登记证书㈣车辆行驶证;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㈥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㈦办理异地转移登记手续的,还应提供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码拓印件。
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买方可持机动车登记证㈠本规范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㈡购车发票或者一次复印件㈢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㈣委托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㈤交易合同㈥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㈦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 收购和销售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㈠按本规范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㈡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
㈢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销售二手车时,应提供试驾服务。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九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买方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㈠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㈡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㈢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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