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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教程教学课件作者王庆春课件4破产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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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六、破产法的地域效力 企业破产法的地域效力,又称为破产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是指债务人在何地的财产应受破产法拘束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义务 P109 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节 破产的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一、破产的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以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且独立于债权人会议、法院、债务人 组成: 第四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需而负担的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五节 破产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的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和期限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规定的机关申报债权,提出债权清偿要求,以明确其依破产程序形式权利的意思表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节 破产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申报的种类和方式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节 破产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申报的确认 第五节 破产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破产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P117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节 破产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具有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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