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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课件作者第二版刘莲花教学课件及参考答案第六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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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有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优先权利;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有请求履行合同的优先权利。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无效。但在纠纷发生后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综合案例 1.2011年11月23日,泰丰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局将位于该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并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泰丰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给付土地局全部定金及部分土地出让金。2011年12月28日,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然而,由于资金困难,到2012年4月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土地局。经多次催促后,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经过努力却未筹集到钱款,至2012年9月30日,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于是,土地局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发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于2012年10月24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达泰丰公司。 问题: (1)土地局出让了土地,又以对方违约为由收回,是否可以?请说明理由。 (2)如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是建设办公楼,泰丰公司是否可以用来建设高尔夫球场?为什么? (3)如土地局出让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本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本案的出让方是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2010年8月某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11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畅达公司在签约以后,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请问:(1)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否合法? (2)该工厂为了摆脱困境,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3) 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 (三)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 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用地面积,不允许一户居民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并且拥有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1.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 (1)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2)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但因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可与厂房一同设定抵押,设定抵押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拍卖、变卖抵押物时,须办理国家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先扣除征地补偿安置费付给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同意抵押证明中放弃此项权利的除外),并扣除出让金上缴国家,余额依担保法规定处置。 2.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 (1)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学校等公益性组织。 (2)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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