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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确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质量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二)标准化制度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抽查方式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产品范围包括: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家用电器、食品、电梯。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种子、化肥。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五)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管理制度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六)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三)特殊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要求。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二、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保证产品质量。 (三)产品标识符合规定。 (四)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五)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2.产品合同责任的承担形式 (1)修理、更换、退货。 (2)赔偿损失。 3.产品合同责任的承担者 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但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3.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责任的承担。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范围 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为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5.产品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及请求权丧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里的10年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时开始计算。 6.产品侵权责任的免责 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有三: 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协商。 2.调解。 3.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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