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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课件作者第二版刘莲花教学课件及参考答案第五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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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状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1月1日施行。 2013年做了重大修改,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一、安全权 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情权 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选择权 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五、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六、求偿权 求偿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七、结社权 结社权,是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八、获得知识权 获得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九、受尊重权 受尊重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十、个人信息保护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十一、监督权 监督权是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照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平交易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三、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吸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七、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八、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九、实行“三包”或相应责任的义务 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相应责任是指“三包”以外的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述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十、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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