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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 三、汇票的的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与种类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制度是三种票据共有的一项制度,同时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一般票据都可以背书,但是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以及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都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 (二)背书的记载 1.背书记载事项 背书应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2.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汇票的出票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二节 汇票 三、汇票的的背书 (三)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四)背书的效力 一般转让背书有效成立后,在票据法上产生权利转移、权利担保、权利证明等效力。 权利转移效力,是指一般背书转让背书以票据权利转让为目的,当背书行为有效成立以后,即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 权利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其所有后手均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当其后手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应根据其要求予以偿还。 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的背书 (五)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背书禁止记载的内容主要有背书条件和部分背书。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汇票的背书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二节 汇票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的特有制度,而且汇票只有承兑后才可以提示付款。 (二)承兑的程序 1. 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承兑的记载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汇票承兑的必须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得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3.承兑的效力 承兑的效力主要在于确定了付款人的票据责任。承兑人因承兑而负有付款责任,即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四、汇票的承兑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保证的概念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二)汇票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三)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五、汇票保证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二节 汇票 (四)汇票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一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保证的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五、汇票保证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二节 汇票 (一)付款的程序 1. 付款提示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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