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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合同无效外,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无效合同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4—3 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走私货物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走私货物运至境内,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2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问题】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如何处置交易资产?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解析】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无效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买卖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的合同。 (二)合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此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可撤销合同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三)撤销权的行使 可撤销合同最终是否被撤销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在撤销期限内是否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一般是由受损失人或者受害人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可撤销合同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4—4 可撤销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案情】某农民王某家中有5枚祖传古钱币。李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上门索购。王某不知道5枚古钱币的真实价值,李某便以1万元的价格买下。随后,李某将此5枚古钱币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2万元。王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多种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古钱币。李某以买卖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经人指点,王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5枚古钱币。 【问题】 (1)王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解析】 (1)王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是由于王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王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王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王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5枚古钱币退还给王某,王某将收到的1万元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5枚古钱币价值相当的价款,王某也同意接受,王某就可以不用申请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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