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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课件作者王瑜课件习题答案010广告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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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广告法 第二节 广告原则和特殊商品服务 广告的专门规定 1.真实性原则   2.健康性原则    3.正当竞争原则    4.可识别性原则 (一)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广告法》第14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①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③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④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另外,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药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二)对农药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广告法》第17条规定,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②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③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 对烟草广告的专门规定 《广告法》第18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吸烟有害健康”这一警语已为全世界所接受,应当在香烟的包装上标明这一警语的规定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它的作用就是让只要有香烟的地方,就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 (四)对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专门规定 《广告法》第18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这主要是要求在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宣传疗效作用,在广告中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如将某某食品称为“祖传秘方”等,因为在消费者的观念中,“祖传秘方”一般指药品的配方。 (五)对户外广告的专门规定 《广告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③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④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广告法》第33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一)广告主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主要包括:①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②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③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二)广告代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广告主需要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必须依法检查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④广告活动应当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⑤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应当向物价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⑥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的资料应当真实。 三、广告的审查 广告与用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审查机关,必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健康性进行审查。我国《广告法》规定,凡是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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