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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课件作者王瑜课件习题答案012票据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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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票据法 知识目标: ●了解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掌握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基本法律规定。 ●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能力目标: ●能够学会正确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 ●培养学生运用票据法律知识解决在票据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先导案例] 案情介绍: 某水果店出售了大批苹果,获得一张票面额为15万元人民币、收款人为该水果店的银行汇票。该店背书转让了这张汇票后,又经过了若干次背书转让,甲公司获得了该汇票。当甲公司到银行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理由如下:一是背书不连续;二是该票据已超出法定的从出票日起一个月的承兑期。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文书凭证,如股票、公司债券、装运单、汇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有价证券。 我国的《票据法》共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形式。 (三)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简称票据行为。 (4)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5)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它是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签章于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的背书。 承兑提示的期间:除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而无承兑期间外,其他汇票的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我国《票据法》第42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首先介绍了票据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介绍了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基本法律规定。具体包括:汇票的概念、特征、汇票的种类、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转让与背书、汇票的承兑和追索;本票的概念、种类、本票的出票和付款;支票的概念、出票和付款。最后介绍了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Thank You! 一、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本票中出票人只能是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承担了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收款人也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承兑。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二)本票的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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