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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论与实务教学课件作者陈新玲05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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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的种类 图5-7 转账支票票样 (二)支票的种类 图5-8 开具转账支票流程 二、出票   (一)出票的定义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但是 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为在经中 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 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票据法》第82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 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 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二)支票的格式   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   (1)表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 事项,无此内容即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 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 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 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二)支票的格式   《票据法》第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相对 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地。根据《票据法》第86条第2款 之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 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根据《票据法》第86条第3款 之规定,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 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有:第一,支票的出票人 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 有的存款金额。如果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 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则属于空头支 票。第二,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 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 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以骗取财物为目 的的,构成票据欺诈,承担刑事责任;不以骗取财 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 不低于1000 元的罚款。同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 应的法律效力。依照《票据法》第89 条第1 款之规 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 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 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 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 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 担付款责任。 三、付款   我国《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 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的,该记载无效。”   因此,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 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票据法》第91条第 1款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 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 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如果持票人超过了提示期 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三、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 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 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   付款人的依法付款行为具有免除其责任效力。《票据法》第92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 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 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 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本节小结 课后思考 1. 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 在校大学生的实习工作是否受《劳动法》  的调整? 3. 大学生三方协议的签订是否就等同于劳动  关系的建立? 实例讨论   A 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8月9日开出一张 100 万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 公司将汇票背书给C公司购买 商品。后 B公司发现C公司提供商品是假冒商品,立 即通知付款人停止向 C公司支付票款。而C公司已将 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支付工程款。 D公司将此 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购买水泥,背书时注明 “货到 后此汇票方生效”。E公司于10月9日向付款人请求付 款。付款人对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C公司 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 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 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作成 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实例讨论 问题: 1. 付款人能否以C 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 公  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 A 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  票据?为什么? 3. D 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的  效力? 4. E 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哪些  当事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二)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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