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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基础与实务教学课件作者孙长坪1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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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票的付款   (一)汇票付款的程序   1. 持票人提示付款   2. 付款人付款   3. 持票人签收并缴回汇票   (二)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 人的责任解除。至此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六、汇票的追索权   (一)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1. 追索权行使的实质条件   追索权行使的实质条件是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 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 追索权行使的形式条件   追索权行使的形式条件是提供拒绝证明。持票 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付款的有关证明。 六、汇票的追索权   (二)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 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 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 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 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六、汇票的追索权   (四)追索金额和费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 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六、汇票的追索权   (五)再追索权及再追索金额和费用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 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 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 保证人为丙、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 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 转让给戊,戊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 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有 ( )。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课堂实训 【案例】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 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 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 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请分析丙是否取得票据权利? 【解析】   丙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不 得附有条件。背书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 因此,乙无论交货与否,丙均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解析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 二、支票 一、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其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   根据出票人的身份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与商业 本票。银行本票是指以银行为出票人的本票;商业 本票是指以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为出票人 的本票。 一、本票   (二)本票的特殊规则   1. 本票的出票   出票人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 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 本票的付款   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持票人在取得本票 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本票的出票人 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与特征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付款人三方。支票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 账支票。既可支取现金,又可转账的,是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是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转账支票是 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的支票。 二、支票   (二)支票的特殊规则   1. 支票的出票   出票人只能是在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了支票存款账户的人。   2. 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 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 人民银行另行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 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 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案例】   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1 日签发一张同城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 乙公司于3月13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 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请分析:   (1)持票人丙公司能否要求付款银行支付现 金?为什么?   (2)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 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   (3)丙公司于3月2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能否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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