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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演示文稿教学课件作者第三版07.09.034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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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及其组织机构 掌握三种外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由中外合营者根据 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 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 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 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 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概念和特征   合营企业具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   (1)由中外合营者双方共同投资组成一个独立的 公司实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   (2)股权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认缴合营企业 注册资本,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3)中外合营者共同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 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 概念和立法宗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 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营 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营企业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扩大国 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通过法律规范合营企 业,以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加强管理,促进 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法律地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经中国政府批准成 立,就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受中国法律的 管辖和保护。   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 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 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 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法定 要求。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 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的程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需经过三个阶段 (见图4-1)。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   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 各方的出资方式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即合营企业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 责,而合营各方对企业的责任也仅以其各 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 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 业在登记管理机构注册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 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 规模、范围相适应。 (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出资,即用建筑物、厂房、 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还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 权等作价出资。 (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我国相关法律对包括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在 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共同适用的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 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 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 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合资企业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较   合资企业在获得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履行 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才可以申请 注册登记。   合资企业要求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不低于合营企 业注册资本的25%;有限责任公司不要求出资比例。   合资企业没有对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之间的比 例关系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 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中外合资企业把出资期限作为约定性问题;有限 责任公司把出资期限视为法定性问题。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见图4-2)。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 管理   (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合营企业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有权自主地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合营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 生产规模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 执行,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和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不对合营企业下达指令性 生产经营计划。 (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 产品销售   合营企业对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 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 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在国际市场购买。在销售 方面,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 其产品,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 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中国的外贸公 司代销或经销。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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