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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要依靠直选工会向矿主要安全
矿工要依靠直选工会向矿主要安全
“五一”节前夕,为撰写一篇有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方面的稿件,笔者将近几年来发生在我市及周边地区的十几期矿难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其间,一个苦涩的、沉重的、在笔者看来就是结论性的“话题”始终挥之不去。那就是:矿工既是矿难的直接受害者,又是各种矿难的制造者,同时还是不法矿主违法生产
的帮凶。究竟是什么原因造就了矿工们尴尬的“三重角色”?带着这样一个“话题”,笔者向矿工求教,向同行求证。有人说,那是因为我国的农民实在是太穷了。也有人说是矿主们的心太黑了,等等。
今天,旧的生产关系下的“劳资关系”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早已灰飞烟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创业者业已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新形势下的“劳资纠纷”再不可能沿用“罢工”等极端的形式。但由于转型期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使得各种利益主体拥有了不同的利益诉求。为维护“矿工—这个中国目前最弱的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权益”,政府几乎使尽了自已的浑身招数付出了高昂的成本。然而,“矿难”似乎还远未达到被“遏制”的程度。人们在反思的同时不断地追问,近年来我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种种招数(外因),是否因缺乏某种内在的呼应(内因)而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法是否也应该换一个思路?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什么又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呢?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发生作用。国内安全生产专家、中国地质大学罗云教授认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生产的灵魂。而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职工,自然也应当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由此可见,职工才是安全生产的真正“内因”。任何抛开企业职工这个内因,或者说缺乏职工“积极响应”的任何单方面行动,无论其表面看上去多么热闹,其效果都要大打折扣。
既然职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内因,相信职工、依靠职工自然也应当成为企业主们的首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然而,事实原非如此。由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加入,职工队伍特别是农民工,面临着日趋严重的就业竞争。职工在企业中的位置,在许多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已经变成名付其实的“雇工”。在此背景之下,职工为谋生计,不得不屈从于就业环境、条件的压力,屈从于老板、工头们的压力,而自身最大的利益--安全权益,在安全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得不退居其后。以至于,在一些小煤矿、非煤矿山,可怜的农民工们稀里糊涂地成为非法矿主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非法生产的“帮凶”。而政府对小煤矿、非煤矿山的整顿,由于于内受到地方保护主义、腐败分子等既得利益者的“狙击”,于外受到非法矿主的“抵制”,又缺乏安全意识“觉醒”后的职工们的“呼应”,因而其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
转型期职工安全利益的诉求,一方面要靠政府——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府来张扬;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靠矿工们自已。这种自身安全利益的诉求,对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矿工而言,显然与能量极大又擅长“摆平术”的矿主无法“同日而语”。在这种情况下,矿工们要取得“谈判”地位,除了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之外,只有联合起来。这样一来,矿工们就迫切需要一个能够真正代表自已利益的组织,代表工人与企业主进行博弈。这种组织,就是由职工们直选产生的新型“工会”。而现实情况下,由于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组织——一种企业内生的安全生产力量的缺失,而政府作为社会各种利益群体关系的协调者,不可能也没有精力长期处在安全生产的一线,充当监控者的角色。这样的成本,事实上政府也是支付不起的;退一步讲,政府既使是付出了高昂的监控成本,也很难确保“监控者”不被非法矿主收买,搞出“猫鼠同眠”的事来。如此这般,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也就在意料之中。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的立法者显然已经注意到了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应有作用。《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会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法》中有关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为转型期工会改革、维权工作提供了12全文查看 管理资料下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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