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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危害补救措施探讨
行政许可危害补救措施探讨
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法制的重要制度,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是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他律自觉调控手段(其相对手段是自律自觉调控)。在我国,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中最活跃、最普遍的形式。它对实现我国政府的职能,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但是,从实践来看,它有时也会产生许多危害国家、社会、
公民的负作用。当前各界对行政许可正面作用的研究不少,肯定较多。但对行政许可的负面作用即危害,未见系统研究。本文拟就行政许可危害的概念和补救措施作点探讨,以为抛砖引玉。
一、行政许可危害的涵义
行政许可危害是指行政主体(或其公务员,下同)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许可权,导致相对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害。它是行政违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破坏,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具体含义如下: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国家侵权,因为,行政许可权是国家权力之一,行政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该权力,其行为即为国家的行为。[1]依此含义,一般而言,只有行政主体以其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造成的损害,才属于行政许可危害。但在实践中,行政许可权最终只能由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来行使。而公务员处于强者、主动者地位,他们是否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相对人或他人是难于知晓,也无法左右的。那么,如何判定某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某一行政主体的行为呢?只要属于下列七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1、以该行政主体名义所为;2、在该行政主体的办公场所所为;3、以该行政主体公务员的名义所为;4、使用该行政主体特有的文书所为;5、在该行政主体特有的权限内所为;6、在执行该行政主体指派的其他公务时所为:7、在该公务员应在的岗位上所为。
(二)行政许可危害发生于行政许可行使的过程中,是行政许可制度中必然出现的消极作用的表现。可见,行政许可权的行使是行政许可危害的前提,而行使权力的违法或失当是危害的直接原因。这里的违法或失当包括:1、无权而为;2、超越权限;3、不履行法定职责;4、超越法定范围或幅度;5、违背法定程序;6、未考虑合理的相关因素;7、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等等。
在行政许可实践中,有些合法合理的行政许可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旧城改造中的旧房拆迁许可、土地征拨中的土地使用权征用(许可)等。这虽然也存在补偿,但其性质与行政许可危害是截然不同的,其补偿的性质也有区别:许可危害补救属于国家责任,而这里的补偿则由受益人承担,不是国家责任。
(三)行政许可危害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此处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三种:相对人的特定权益——常因不获许可或先许可后撤销而受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常因准许相对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危害性而受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常因乱设行政许可或许可泛滥而受害。行政许可对这些合法权益的危害,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事实——现实性危害,也可以是必然会发生的趋势——危害可能性。对二者都应该采取相应的、不同的补救措施。
(四)产生危害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形式是多样的,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准许的和不予准许的,抽象的和具体的,作为的和不作为的,作出许可和撤销许可等等。
(五)“行政许可危害”所表述的对象有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宏观方面,它是概指一切行政许可危害,属于抽象层次,是一种现象;微观方面,它是指某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对某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是具体的事实。在使用中,究竟是哪种含义,应根据具体语境来确定。
二、行政许可危害的构成要件
为帮助实践中对行政许可危害的正确认定,以及确定有效的补救措施及其适用,必须弄清行政许可危害的构成要件。
行政许可危害是行政违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行政赔偿的依据,也是行政诉讼的范围之一。[2]因此,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一般原理是行政许可危害构成的指导。但行政许可危害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构成要件有许多不同的地方。现就行政许可危害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
(一)行政许可危害的主体要件:行政许可危害的主体比较复杂,有行为主体、责任主体、义务主体和追偿责任主体四种。
1、行政许可危害的行为主体是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体或其公务员。在实践中,多为行政机关,也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多为事业单位),还有前二者依法委托的组织。
2、行政许可危害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因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是国家的代表,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履行的是国家行政管理职责。因此,他们的行为引起的后果理当由国家承担,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只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过程中造成的危害,才可能构成行政许可危害,国家才对此承担责任。
当然,这并不违背过罚相统一的原则。如果行政主体或其公务员对此危害,在主观上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那么,国家在承担12全文查看 管理资料下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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