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罪的证明与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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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的证明与证据 文章标题:论贪污罪的证明与证据 论贪污罪的证明与证据 广告 目录 一、贪污罪的概念……………………………………………………………(1) 二、贪污罪需要证明的案件要素……………………………………………(1) (一)贪污罪的主体…………………………………………………………(1) (二)贪污罪的主观特征……………………………………………………(2) (三)贪污的客体与犯罪对象………………………………………………(2) (四)贪污罪的客观表现……………………………………………………(2) 三、贪污罪证据的收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4) (一)对书证的收集…………………………………………………………(4) (二)对主体身份证明的收集………………………………………………(4) (三)对共同犯罪的证据收集………………………………………………(4) (四)对物证的提取与收集…………………………………………………(5) 四、贪污罪证据收集的几种方法……………………………………………(5) (一)调取、审查帐册………………………………………………………(5) (二)调查询问………………………………………………………………(6)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6) (四)搜查……………………………………………………………………(7) 五、贪污罪的证据要求:……………………………………………………(7) (一)认定贪污犯罪案件对证据范围的要求………………………………(7) (二)认定贪污犯罪案件对证据内容形式的要求…………………………(8) 内容摘要:贪污犯罪是一种贪利性犯罪,它严重侵害了党和国家的肌体,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转型期,贪污案件正以一种高发状态存在于社会各方面,笔者在基层办案实践中,认为贪污案件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到犯罪贪污证据的收集,贪污犯罪证据证明要求,都应当有一定的内容和形式,出于对完善办案和提高办案质量的要求,笔者对贪污犯罪作了以下几方面的探讨。 关键词:贪污罪、证据、证明。 一、贪污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犯罪需要证明的案件要素 贪污犯罪需要证明的案件要素是指在办理贪污犯罪案件中,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的主要方面。根据贪污罪的法律特征,在办理贪污犯罪案件中,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除此以外,下列两种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1)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从其它手段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但在这种情况下侵害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财产。(2)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 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这一规定,一般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亦可构成贪污罪。 (二)贪污罪的主观特征 贪污罪在主观主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地。间接故意或过失不能构成贪污罪。 (三)贪污犯罪的客体与犯罪对象。 贪污罪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违背其职务责任的行为,是对其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其次,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必然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关系,所以,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双重客体。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侵害的12全文查看 管理资料下载站 提供大量的免费资料下载,如果你喜欢我们,请将我们分享给您的朋友们!WebAdJs(“s006”);收藏本文章下载本文章(DOC格式)下载本文章(TXT格式) 优秀模范班主任发言稿范文 十四五岁,一般到初二,现在有的发育早了,初一。男孩子遗精了,女孩子出现月经了。不要小看这月经和遗精啊,我跟你说,人的一生就两大重要时期:一是青春期,二是更年期。青春期是蓬勃向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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