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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关于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实践中建功立业发言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是党在新形势下对立法工作的重大部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决定》提出,“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所谓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是执政党以法律为载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自己的价值目标和政策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从而实现其政治主张。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律发挥作用的重点和方式有所不同。建国之初,比较强调法的专政工具作用,通过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为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民主提供法制保障。到了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恢复和重建国家秩序,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比较强调立法“急用先立”、“宜粗不宜细”,所以在很短时间内就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多部法律。在这个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改革就意味着必须突破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或政策底线,“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模式一直存在并被默认。在这一背景下,“先违法(或违反政策)、既成事实后再修订法律”的突破和创新成为常见的改革模式。时至今日,我国已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相应形成,现在的根本目标是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就要求更加重视发挥立法在改革顶层设计中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手段,用好立法资源,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因此,“先改革后立法”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必须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正确处理法律与改革的关系,改变“决策—改革—修法”的模式,让改革建立在坚实的法制基础上。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更加注重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重大改革措施于法有据、落到实处。例如,为了保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有序推进、各项先行先试举措健康进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去年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的基础上,今年又启动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相关立法工作,并积极推动争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特别立法权。这种做法,很好地调整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是以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决策落实的生动例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首先,要实现立法决策同改革决策相衔接。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证明,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努力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同步,既能确保改革决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降低改革成本,又能争取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拥护,为改革决策提供极大的民意基础和动力支持。第二,要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应兴应革的事,有了政治决策之后,应先立法、后推行。改革方案的研究过程,也应是立法项目的研究过程,应当吸收立法部门的同志参加。开展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轨道上进行。对各部门各领域提出的创新需求,应当从地方立法上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只有这样,改革才会更具合法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才能充分释放法治红利,以法治之力保障改革事业行稳而致远。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直面近年来立法实践中“行政主导”、“部门本位主义”的突出问题而作出的针对性要求。法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一部法律法规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涉及多个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不同意见的协调等多个环节,都需要各相关方面的共同参与和配合,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方面利益的影响。现在许多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由政府主管部门动议和起草,部门权力和利益往往成为法律法规草案的核心,形成“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状况,严重损害法的公信力和权威。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一是加强人大对立法决策的主导。在立法项目论证阶段就要对各方提出的立法项目进行通盘考虑,要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形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确保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对于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意义重大或者重大利益调整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人大常委会要深入研究,把握症结所在,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加强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出解决方案。什么法该立,什么法不该立,规定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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